為強化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監督管理責任,提升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行政院工程會於96年6月1日頒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訪視輔導及履約作業督導查核要點」,又因促參案件資訊蒐集範圍已有改變,於99年6月9日修正該要點條文及名稱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並請各促參主辦機關應依上開訪視作業要點規定,設置訪視小組。本府亦配合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本訪視作業要點,依案件辦理階段之訪視內容及目的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各機關規劃及招商等前置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辦理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