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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依促參法第8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1.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無償BTO) 
  3.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有償BTO) 
  4.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5.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perate-Transfer,簡稱OT) 
  6. 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民間參與程序

  1. 政府規劃公告,民間依公告條件提出申請(促參法第42條)。
  2. 民間自行規劃提案—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促參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