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參法第8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OT,新建-營運-移轉)
- 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無償B(R)TO,興建-移轉 -營運)
- 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有償B(R)TO,興建-移轉 -營運)
-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
-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T,營運-移轉)
- 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R)OO,興建-擁有-營運)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本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民間參與程序
- 政府規劃公告,民間依公告條件提出申請(促參法第42條)。
- 民間自行規劃提案—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促參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