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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89年2月9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

1.通案立法方式: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2.民間最大的參與: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設範圍廣泛、參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3.政府最大的審慎: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涉及政府預算補貼者,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研擬先期計劃書。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參法於公布施行後,經歷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  項 21 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 - 營運 - 移轉)、 BTO (新建 - 移轉 - 營運)、 ROT( 增建、改建及修建 - 營運 - 移轉 ) 、 BOO (新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