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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共建設

(一)法規鬆綁:

  1. 排除土地法第25條限制,放寬公有土地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租賃之限制。(促參法第15條規定)
  2. 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放寬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之限制。(促參法第15條規定)
  3. 排除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限制,放寬民間機構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促參法第33條規定)
  4. 排除公司法第247條、第249條第2款、第250條第2款限制,放寬民間機構發行公司債之限制。(促參法第34條規定)

(二)籌資優惠:

  1. 主辦機關得就非自償部分補貼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促參法第29條規定)
  2. 主辦機關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促參法第30條規定)

二、重大公共建設:

(一)私地徵收:

  1. 得由主辦機關辦理徵收,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促參法第21條規定)

(二)租稅優惠:

  1. 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促參法第36條規定)
  2. 營利事業投資支出抵減。(促參法第37條規定)
  3. 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促參法第38條規定)
  4. 房屋稅地價稅契稅之減免。(促參法第39條規定)
  5. 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促參法第4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