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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公共建設: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依據促參法第3條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2條定義,包含14項計21類公共建設。
交通建設
共同管道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污水下水道
自來水設施
水利設施
衛生醫療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
勞工福利設施
文教設施
觀光遊憩設施
電業設施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運動設施
公園綠地設施
工業設施
商業設施
科技設施
新市鎮開發
農業設施
政府廳舍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