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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名稱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