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訂定「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一、財政部訂定「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並自111年11月29日生效;另「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公告及統計作業要點」及「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自111年11月29日停止適用。
二、新舊規定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案件,得按本要點第9點第1項規定列入年度獎勵金計算,不受同點第2項第2款限制:
1.未簽約案件於本要點生效日起算3個月內完成基本資訊登載。
2.111年簽約案件於112年1月31日前函報民間投資金額認定。
(二)108年至110年簽約之民參案件,自本要點生效後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應繳回獎勵金者,其獎勵金繳回額度依本要點第13點規定計算。本要點生效前已核發獎勵金尚未用罄者,自生效後適用本要點第15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