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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計畫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聯絡人:巫先生 03-3381900分機306
  •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緣起與目的: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一般廢棄物處理工作權責回市縣級單位(環境保護局)負責。
● 桃園市政府為解決資源回收細分類問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於110年1月份與原民間機構完成議約作業,分別於本市南、北區各設置一座特許資源回收細分類廠。

本案簡介:
契約規範
● 本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之設置規模、面積、處理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低處理量:該廠之處理量應為每日90公噸以上。
2. 單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最小設廠面積:2,000坪以上。
3. 設廠用地合法使用證明:需為工業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使用項目包括環保使用之農地,申請人  須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4. 聯外道路寬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現有聯外道路寬度至少8公尺以上。

● 該資源回收細分類廠依進場總重量,按本案契約權利金費率,須定期支付本府權利金,以作為本市執行資源回收業務之用。
推動現況
● 本案為續約案件(原約至110年2月1日契約期滿),現有平鎮廠加上新設置觀音廠,可處理桃園市清潔隊收運之全部資源回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