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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法重點

  • 發布單位:財政局

一、 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

  • 實施條件:須經政策評估確認,依促參法辦理比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 。
  • 預算與核定:
    • 主辦機關須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或地方政府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 。
    • 預算書中應列表說明未來年度的經費支出 。
  • 評估作業:
    • 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載明政府有償取得服務前後的自償能力差異、費率組成、給付總額及年期 。
    • 財務可行性評估需委託專家、學者或機關審查 。
  • 招商與契約:
    • 招商文件應辦理公開閱覽 。
    • 費用給付範圍不含附屬事業 。
  • 國會監督:主管機關每年須將執行情形與績效(包括計畫名稱、期程、效益、經費支出等)送立法院備查 。


二、 修正營運績效評估作業與頻率

  • 評估頻率:重大公共建設在開始營運後的完整年度內,每年度至少應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
  • 一般建設:非重大公共建設或無完整營運年度者,則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


三、 增列評估項目:政府效益、國家與資通安全

  • 可行性評估階段:除了原有的市場、技術、財務等評估外,新增應就政府效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進行審慎評估 。
  • 營運績效評定階段:評定內容應包含軟硬體設備、人員及服務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評估 。
  • 民意溝通:公聽會若有建議或反對意見不予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理由 。


四、 增訂協調會組成期限及展延方式

  • 組成期限:應於投資契約簽訂次日起 90 日內組成 。
  • 展延程序:必要時得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同意後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 。